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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婚外情取证:因结婚证对方姓名错误要求宣告婚姻无效法院是否应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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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结婚证对方姓名错误要求宣告婚姻无效法院是否应该受理? 案情简介:    原告:肖碧荣,女。    被告:温三生,男。    被告:翁明月,男,系翁美桃之父。    原、被告系1995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1月16日,村小组会为原、被告办理了登记介绍信。同时,原、被告持村民小组的介绍信来到村委会要求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同年1月18日,原、被告到乡民政所进行了结婚登记,因未交两人结婚照片,当日未领取结婚证书。1月20日,双方因彩礼问题发生争执,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表示同意。1月22日,原告从被告处取回结婚证,发现结婚证男方持证人不是温三生而是温桂生,遂于1月28日以离婚为由诉到县人民法院, 要求宣布其与温三生的婚姻无效。    审理结果:    宁都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认为被告冒用他人之名办理结婚登记,其登记无效,应由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其登记,收回双方的结婚证书。被告之父与村委会干部恶意串通,采取欺诈手段取得了结婚登记,依法应予民事制裁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该院于1997年1月28日裁定:    对起诉人肖碧荣诉温三生离婚一案不予受理。    又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参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于1997年3月10日对案外人村委会干部及被告之父分别作出罚款200元的民事裁定。    1997年3月15日,乡人民政府依法撤销了原、被告的婚姻登记,收回了该结婚证书。案外人也主动交纳了罚款。    案情争议焦点重庆市私家侦探与法律适用分析:    本案涉及一个焦点问题:案外人或当事人与有关人员恶意串通,向婚姻登记机关虚假证明骗取重庆婚外情取证的婚姻登记法院是否受理?    我们认为,如果此类案件法院若作为“离婚”案件受理,实际上从程序和实体上承认这类婚姻的合法性,从而助长了婚姻登记上的违法行为,不利于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和更正。